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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返回列表 投資基金是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根據這一定義,在我國經濟生活中早就存在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都不屬于投資基金。
1.專家理財。基金財產須交由專業性較強的基金管理機構投資運作,這些機構具有專門的理財專家和市場分析人員,他們專門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各個行業甚至某一公司的運營狀況和潛力,進行科學系統的分析,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因此相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更能把握市場的脈搏,從而贏得較高收益。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從短期來看,基金投資體現了“雞蛋不放在一個籃子裡”的現代投資理念,它的投資要遵循一定的組合和限制。如證券投資基金,它一般要同時買十種以上、甚至幾十種不同的股票,假設其中一半虧了,而另外的一半則賺到了錢,這樣一平均下來,總體上不會有大的輸贏。而從長期來看,投資基金有總的平衡問題。由于市場行情此漲彼落,投資基金短期內可能有賺有虧,但從較長時間考察,隨著經濟的發展,投資基金大體上是盈利的。國外實踐證明,投資基金的風險介于銀行存款和買賣股票之間,適合那些不想將資金存在銀行又害怕股市風險的中小投資者。
3.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意義非常重大,這也是投資基金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獨立運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通常情況下,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基金財產雖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但基金財產在基金託管人手中,基金管理人並未實際掌握基金財產,也沒有權利從基金託管人手中取走基金財產。同時,基金託管人雖然掌握基金財產,但並不能具體進行投資運用;二是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三是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四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五是基金託管人對其託管的不同基金應當分別設置賬戶,確保每只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1.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信託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信託制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依法由基金合同約定。信託制基金的特點是必須有人履行受託職責,對基金投資者負責。各國對此規定不一:有的由基金託管人擔任舊快破解版貓1.0.2,有的由基金管理人擔任,有的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外單獨設立受託人,有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共同履行。
公司制基金則依據基金章程設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會的權利、義務依法由基金章程規定。基金董事會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並依法由委託合同確定各方權利舊快破解版貓1.0.2、義務。公司制基金的董事會,相當于信託制基金中履行受託職能的人,對基金投資者負責,並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目前,國內對于公司制基金的認識,還不盡一致,主要在于公司制基金和公司法的關系問題。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據合伙協議設立,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合伙協議確定。基金成立後,通常交由合伙事務執行人管理,它的優點是普通合伙人必須承擔無限責任。這種基金的組織形式目前在美國發展很快,在創業投資方面得到了廣泛應用。在我國,法律尚未規定,有關方面正在研究之中。
2.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等。一般來說,封閉式基金的持有人在基金存續期內,可以在規定的場所轉讓其所持基金份額,但不得請求基金管理人贖回。而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則可以依據基金份額的資產淨值,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其所持基金份額。
例如,我國第一個開放式基金是華安基金管理公司于2001年推出的“華安創新”開放式基金,它的總規模為50億基金份額(每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其中30億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交通銀行為其基金託管人和代理銷售人。該基金在13個城市同時發行,採取“總量控制、限額發號、領號預約、憑號認購”的方法,基金發行的頭3個月內不受理贖回。發行時間從2001年9月11日到18日,個人認購的最低額為1萬元,超過部分必須是1萬元的整數倍,最高限額為30萬元。
3.根據投資對象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證券投資基金和實業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流動性強、變現性好的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實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實業,包括高新技術產業、傳統產業、基礎設施、房地產業等。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稱風險投資基金,都屬于實業投資基金。2002年8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有關實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制定,目前仍處于研究階段。
4.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信息並募集資金,而私募基金則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兩者的界限,從人數上看,私募基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定人數,如100人或100人以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採取公募方式,實業投資基金主要採取私募方式。
1.基金管理人舊快破解版貓1.0.2。基金管理人是指具體對基金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機構。它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也可由資產管理機構、信託機構等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基金的設立、募集、投資與管理,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以及辦理由其負責的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等。
2.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財產的機構。它主要由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國家,它也可以由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信託機構等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以及辦理由其負責的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等。
3.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是基金的投資者。投資者購買了基金份額,便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他們的義務主要是在申購基金份額時足額支付認購款項;同時享有以下權利:一是贖回或者轉讓持有的基金份額;二是分享基金收益;三是向基金管理機構查詢有關資料,如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等信息資料;四是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並行使表決權。這種大會不同于公司的股東大會,它並不定期而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召開可以採用現場方式,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委託代表行使表決權。
投資基金起源于英國。它是在金融信託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9世紀,英國出現了最早形態的投資基金,即由政府出面組成投資公司,集中眾多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理財能手代為投資。1868年英國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F0reign and C0l0nial G0vernment Trust),是世界上第一家較為正式的投資基金。1921年4月,美國組建了國內第一個投資基金,即美國國際證券信託基金(The Internati0nal Securities Trust 0f America)。在隨後的幾十年裡,投資基金成為美國發展最迅速的一種投資工具。1940年,美國僅有投資基金68只,總資產為4.48億美元。1978年,發展到500只,總資產580億美元,期間增長了130倍。其後,美國投資基金業抓住當時在金融業中實施利率管制的機遇,又有了新的發展,1987年年底基金總資產為7699億美元,1997年年底達44000多億美元。截至2000年年底,美國投資基金共7791只舊快破解版貓1.0.2。其中資本市場基金6746只,貨幣市場基金1045只,資產總額近7萬億美元。有基金管理公司434家,基金投資者達8280萬人次。據了解,目前全球各類投資基金資產總額已達數十萬億美元。其中開放式基金資產近11萬億美元,美國約佔66%,其餘依次是法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等。隨著全球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目前投資基金以其專業化管理和分散投資等諸多優點,受到各國投資者的普遍青睞,成為當代國際金融市場變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也成為國際資本流動的重要渠道和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吸收外資的一種有效形式。
英國的投資基金一開始採用的是信託形態,也就是今天我們常說的“單位信託”,它主要遵循英國信託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BG大遊。1879年,英國頒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在原有信託制基金的基礎上,開始出現了公司制基金,這種公司制基金的經營方式和一般公司差不多,不同之處在于它不是實體,不從事一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只投資于證券類和其他流通性強的金融產品。此外,英國在投資基金方面的立法還有:1939年頒布、1958年修訂的《防止詐騙(投資)法》,1944年頒布的《投資業務管理法》,1986年頒布、1990年修改的《金融服務法》,1991年頒布的《金融服務受管計劃法》以及1995年頒布的《證券公募管理條例》等。
美國的投資基金立法是伴隨問題的出現而進行的。1929年以前,美國政府對投資基金業基本未實施監管,經濟危機的出現使美國股市暴跌,同時也使許多基金管理機構破產倒閉。為此,美國政府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1933年頒布了《證券法》,1934年頒布了《證券交易法》。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專門對投資基金進行了規範,從而保證了投資基金業的平穩發展。此外BG大遊,美國規範投資基金活動的法律還有1990年頒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法》、《證券保密實施細則》和州一級的證券法等。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投資基金源于英美法系國家,並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運用和發展。大陸法系國家對投資基金制度的引入和運用,當以日本為代表。20世紀30年代,日本從英國引進投資基金制度,當時由于戰爭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1951年,日本頒布了《證券投資信託法》,奠定了投資基金發展的基礎。根據這部法律,日本投資基金採用的是信託制,它屬于一種信託業務。直到2000年,日本才對該法進行修改,增加規定允許設立公司制基金。此外,日本在投資基金方面的立法還有:1948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1966年頒布的《關于基金制度的改革綱要》,1986年頒布的《證券投資顧問業管理法》,以及1994年頒布的《關于投資信託制度改革的綱要》等。
德國的投資基金業起步于20世紀中期。按受益憑證發行對象的不同,德國的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專項基金。截至2000年6月底,德國共有公募基金1625只,專項基金4984只,基金總額達9220億歐元。德國投資基金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基金管理機構的股東一般為銀行或者保險公司;二是基金市場由幾家大銀行控制,集中化程度較高;三是基金發售通常委託銀行辦理;四是每年向基金持有人分配一次收益。德國投資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1957年頒布的《資本投資公司法》和《涉外投資公司投資法》,並在1970年進行了修訂。《資本投資公司法》對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基金投資組合、發行規模和稅收等方面作了規定和限制。
目前我國的投資基金業處于起步階段,而且限于證券投資資金。至于實業投資基金,規範的實業投資基金還沒有成立。目前雖有一些投資公司在從事產業投資或創業投資(風險投資),但它們還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基金。
以證券投資基金來說,1998年3月,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正式啟動。經四年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已初具規模。截至2002年6月30日,共批準設立了18家基金管理公司,批準了5家銀行的託管業務資格,已上市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共56只BG大遊,基金資產總規模為936億元,約佔我國股市總值的2%和流通市值的6%(按2001年底的市值計算),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約為337萬。
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基金的規模雖然以較高的速度增長,已由1998年試點之初的40億元,增加到目前的936億元,增長了23倍多。但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中的比例仍較低,與成熟市場相比,差距很大,難以充分發揮其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引導投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由于投資基金的發展時間短,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以及一些限制性規定等制約了基金品種的創新。基金品牌單一,個能滿足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影響了投資基金的普及和市場規模的擴大。
目前,在我國金融市場上,與8萬多億元的居民儲蓄相比,直接融資(股票、債券)的比例較低,投資基金的規模就更小。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能為市場提供新的金融工具,促進居民金融資產結構的改善和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大遊,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投資基金是一種不同于銀行存款、國債和保險的金融工具,它兼顧收益性和流動性,能分享國民經濟及股票市場長期增長所帶來的收益BG大遊,並通過組合化管理,分散投資風險。同時,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投資基金資金規模比較大、投資時間長,更注重對投資對象基本面的分析。這種投資有利于抑制投機和倡導科學的投資理念,有利于證券市場規範化和健康發展。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採取組合投資方式。根據1997年我國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23條對基金投資組合的要求主要有:“1個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1個基金投資于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
對基金進行組合投資的要求,在香港或國外也是大體相同的。香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要求香港基金做到:如果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則該基金所持有的該證券的價值,不得超過該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如果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的證券,則其所持數量不得超過該類別證券數量的10%;如果持有並非在市場上市或掛牌的證券,則其所持有的該證券的價值,不得超過該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5%;所持有的實物商品及以商品為基礎的投資的總值,均不得超過該基金總資產淨值的20%,等等。以此減少基金資產的投資風險,限制基金管理人謀求對發行證券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另外,由于投資組合是考察基金運作和風險防範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法律要求基金定期向投資者披露。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定,基金應當每3個月公布一次投資組合,即投資股票、債券等情況,根據這種規定,目前國內各只基金均已按要求披露其最近3個月的投資組合情況。
1.適應基金業發展的需要。我國開始發展基金以來,由于沒有相關立法,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問題,國家對其進行了整頓和規範,在此基礎上國務院證券委于1997年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我國基金業的規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起草該辦法時,尚缺乏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實踐,有些規定不夠清晰,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由于法律層次較低,無法確立諸如基金財產獨立性等基本原則,難以協調與公司法、合同法、信託法等法律的關系;二是該辦法的調整範圍僅限于“契約型基金”,局限了基金類型的發展;三是隨著基金業的發展,原有的規定已不適應現行基金的運作,特別是在信託法出台後,需要對若幹問題重新定位。
2.適應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需要。我國證券市場目前處于發展初期,參與投資的主體大多數為個人投資者,承擔風險能力較弱,一遇風吹草動,容易追漲殺跌BG大遊,影響市場穩定,迫切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國外和我國基金發展經驗表明,基金是最好的機構投資者。制定基金法給基金以適當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從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成熟。
3.適應發展投資工具,引導民間投資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和國家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積蓄逐年增多,期望進行投資,實現保值增值。但目前投資渠道少,制定基金法,規範基金運作,提高基金收益,嚴格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
4.適應履行加入WT0承諾,吸引外國機構投資者參與我國資本市場的需要。根據WT0有關協議,我國入世後將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我國舉辦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等業務。外資進入將給我國基金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挑戰。制定基金法,既能使外方感到有實實在在的法律保護,又能促進國內基金的更快成長、參與競爭。
1.關于特定基金。特定基金是相對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即是指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起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過程中,對如何規範特定基金存在以下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單獨設立一章,專門對特定基金作出規定;二是在總則中原則規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則,具體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三是不對特定基金作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採用了第二種觀點,規定“基金份額可以向非特定對象發售,也可以向特定對象發售。基金份額向特定對象發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草案第6條)其理由主要有:一是國外不禁止特定基金的存在,通常在規範公募基金的法律中採用豁免條款予以準許;二是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特定基金還不存在,今後如何發展還有待國家的合理引導,草案難以預先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某些基金可以以公募為主,一部分資金也可以採用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募集。
2.關于信託制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踐中,代表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主體缺位,基金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不對稱BG大遊,對基金管理人經營行為的監督無法落實。對此,專家們存在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投資人是委託人,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受託人、基金託管人是保管受託人BG大遊,法律明確各自的職責範圍,使之共同承擔起“受眾多基金投資者之託,為其理財”的重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基金管理人是受託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外單設受託人,同時受託人和基金託管人可為同一人,等等。草案基本上採納了第一種意見,規定“信託制基金依基金合同設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受託職責,具體權利義務由相關當事人依照本法約定。”(草案第4條第2款)其理由: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三是在現行信託制基金的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產、基金託管人依法承擔保管基金財產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關于公司制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中,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公司制基金在法中只作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留待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另一種意見認為:基金業比較發達的美國採取的主要是公司制,公司制基金是今後基金發展的方向,應在法中詳細規定。鑑于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公司制基金的現實,並考慮為今後我國基金業的創新發展留下空間,草案採納了第一種意見,規定“公司制基金依基金章程設立,基金董事會依法履行受託職責,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草案第4條第3款)但如何確定公司制基金的性質,爭議依然存在,有兩種不同看法:一是認為公司制基金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二是認為公司制是採取公司形式的一種基金組織,公司制基金的本質不是公司而是基金。起草組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1.規定“證券法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適用于在證券投資基金的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法有關證券交易中法律責任的規定,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相同違法行為。”(草案第21條)
2.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是行使投資人權利的權力機構。重大問題的決策要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草案第50條)
3.規定“基金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在基金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基金管理機構中任職。”(草案第19條)
4.規定“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託管人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草案第27條)
5.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于證券承銷,不得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及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草案第63條)
6.規定“必須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並且在公開披露信息時不得承諾分擔虧損,不得騙誘投資者購買基金,不得詆毀同行,不得刊登虛假或者欺詐內容。”(草案第70條)
7.規定“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草案第9條)
8.規定“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草案第32條)。基金託管人負責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清算交割基金資產(草案第33條)。在這一過程中,基金託管人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法違規的,應當拒絕執行指令,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草案第34條)
9.規定“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草案第37條)
10.法律嚴禁擅自以基金名義募集資金,或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基金管理、基金託管業務(草案第94條、第95條)。
11.法律嚴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草案第96條)。
12.法律嚴禁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挪用其管理或者託管的基金資產(草案第97條)。以上這些規定都旨在保護投資者。
在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除了應對違法行為和違法者進行處罰(如吊銷資格證書、責令停止或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考慮對受損害的投資者進行賠償。
在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規定如發生以下6種情況的,除進行相應處罰外,責任者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草案第96條);
3.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挪用其管理或者託管的基金資產,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草案第97條);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含有虛假、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內容,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草案第99條);
6.中介服務機構為基金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存在虛假、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內容,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草案第100條)。
上述各項民事賠償應由違法的基金活動當事人以自有財產承擔(草案第92條),而且在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民事賠償與繳納罰款時,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草案第104條)BG大遊。
為了在開放條件下加強對我國投資者的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還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問題作了規定。
入世後,我國允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資參股是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參股後所有的基金活動必須由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外方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根據證券法第138條第2款“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5條有關外資參股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和債券的承銷,不能從事A股自營的規定,草案第21條規定:“基金管理機構及其所設立的基金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必須符合證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第108條規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託管機構及其在境內從事的基金活動BG大遊,必須符合本法與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可以防止外資湧入我國A股市場,爆炒和拋售A股,從而使國內投資者受到巨大損失的情況發生。
前面已經指出,目前我國正在制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有關實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制定問題,尚處于研究階段。根據國外的經驗,實業投資基金也應當有法可依,否則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不利,對區域的協調發展不利,而且對投資者也不利。
對實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問題進行研究,適應了我國今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業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即風險投資基金)。要知道我國的產業和科技投資領域需要有大量的民間資本進入。一個國家的經濟建設、尤其是高新科技產業的發展,不能僅僅依靠國家投入。只有把民間資本吸引到資本市場裡來,才有可能快速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目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投資高新科技產業的,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但這類投資組織的局限性在于經營資本額受限制,也就是說,企業吸收多少資本,只能進行一定規模的投資經營。如果採取規範的投資基金形式,可以使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設立基金,吸收民間投資,增大資金數量,並由專家負責基金的理財和投資運作,從而大大促進產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的發展。
不僅如此,由于目前一方面不少機構有資金而找不到好的項目;另一方面,許多投資項目因缺少資金而發展不起來。實業投資基金可以充當投資者和項目之間的橋梁。投資基金不僅具有籌資功能,它的優勢更在于能夠通過基金的投資機制尋求最佳的投資對象。這是因為,基金管理人是專門負責某一方面投資的專家,能夠比較方便地找到最好的投資對象。以創業投資為例,國際上從事創業投資的風險系數很大,一般而言,這種投資的成功率約在3%左右,而由創業投資基金操作的投資的成功率可以達到40%,也就是說,由專業人士操作的風險投資能將投資成功率由通常的3%左右提高10餘倍甚至更多。如果不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就限制了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形式對我國經濟建設和高新科技產業發展的作用的發揮。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實業投資基金的立法也是必要的。由于缺少實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所以從事高新科技產業投資的只能是創業投資公司,而這類公司的行為同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有矛盾。依據公司法,一家公司從事的投資不能超過公司資本額的50%,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的公司舊快破解版貓1.0.2,要受到這種限制。如果採取投資基金形式來進行創業投資,所從事的投資就可以超過這個限制。依據公司法,投資者投入公司的財產屬于公司的法人財產。但如果採取投資基金形式,在基金關系中,投資者投入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基金的具體運營要由基金管理機構和專業人才負責操作,以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這對鼓勵投資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是有利的。
前面已經提到,投資基金按募集方式分類,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向社會公開募集)和私募基金(向特定對象募集、人數受限制)。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公募,要發展實業投資基金,尤其是創業投資基金,只有公募基金是不夠的。根據國外的經驗,雖然公募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投資,但創業投資更需要有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一般投向上市公司的證券,私募基金主要投向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公募基金雖然也可以進行這樣的投資,但由于風險大,基金管理人顧慮較多。私募基金卻不一樣,為了取得高回報,有的投資者願意冒風險,這是公募基金所不如的。因此,私募基金從事創業投資,可以使創業投資業發展得更快舊快破解版貓1.0.2。
無論是證券投資基金還是實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都應當負有民事賠償責任。這是立法中必須注意的問題。人們時常議論:一個上市公司違法了,應當給予處罰,但所罰的錢是歸政府的。違法者一般是不怕罰而怕賠,所以,對私募的實業投資基金也要規定民事責任。這樣,才能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行有效保護。
從事實業投資,特別是創業投資的基金,往往看準了某家非上市企業是有發展前途的,就把資金注進去,並推動它上市。但一定要有一個渠道可以退出來。如果沒有退出渠道的話,那麼活錢就變成死錢。所以退出渠道很重要。目前,實業投資仍應以主板市場為主。條件成熟時,可以設立二板市場。實業投資基金介入的企業符合資格的,可以在二板市場上市。
應當指出,上市並不是實業投資基金惟一的退出渠道。除上市以外,還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協議轉讓可以個別進行,即由實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非上市公司的參股者)同其他公司協商,按一定的價格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可以通過高新技術交易會,讓眾多的賣方和買方有機會相互了解,雙向選擇進行實業投資的股權轉讓。

